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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05来源:原创点击:8197次

国卫办医发〔20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是深化“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人性化关怀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有效举措,也是体现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夏季来临,天气炎热,各地逐步进入传染性疾病高发多发时期,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对于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减少院内感染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结合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医疗机构卫生间环境,实现卫生间清洁无异味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的相关卫生标准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参照《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结合医疗机构门急诊、病房等不同区域特点,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的规范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卫生间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整洁有序。卫生间的门、窗、墙壁、屋顶、便器、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环境整洁有序,无明显异味,无乱写乱画、乱堆物品;每天定时进行卫生消毒,有污染时随时清洁;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卫生间(或粪便)的消毒处理。

(二)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卫生间设置醒目的指示牌、引导牌;门、窗、墙壁、屋顶、照明灯具、便器、洗手池、水龙头、镜子、墩布池、通风除臭设备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卫生间内设置挂钩,方便患者悬挂输液瓶等物品;有专门人员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卫生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因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指明就近卫生间位置以方便患者如厕。

(三)手卫生设施应当按需配置、有效便捷。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患者手卫生需要,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卫生间配备洗手液、卫生纸(或烘手机),及时补充清洗消毒用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感应式水龙头,结合实际条件提供干手纸巾。

(四)保洁人员配置应当科学合理、满足需要。结合卫生间配置现状和患者就诊流量,科学配备足够数量的保洁人员;特别是门急诊患者流量较大的繁忙时段,增加保洁人员数量;明确保洁人员职责、着装防护和清扫频率,规范保洁用具的清洗消毒和位置摆放,加强服务监督和巡查,确保医疗机构卫生间得到及时清扫和消毒。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的基础环境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基础环境的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和评审评价,通过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清洁状况,对卫生间脏乱差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医疗机构要在2013年7-9月期间开展卫生间管理工作的自查和整改,查找存在的问题,积极听取患者及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卫生间建筑设计不合理、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等硬件问题,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通过张贴倡议标识、标语、图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就诊患者文明如厕的宣传,确保卫生间的清洁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结束后,由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逐级检查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间的管理情况进行验收。我委适时组织抽查,并将医疗机构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纳入医院评审要求,促进就医基础环境的持续改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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