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
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
(一)具备签发资质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依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二)无法提供婴儿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区分以下2种情况予以处理:
1、无法提供婴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如系证件遗失等情况造成,则要求申请人将相关证件补办齐全后再来办理;如确实无法提供,则由婴儿母亲出具书面声明(如离婚提供离婚证),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2、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能够证实血缘关系的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随父落户。
(三)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的,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③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④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完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单位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
1、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换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原《出生医学证明》及副页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不得作为废证处理。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