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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掌握医院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例会制度应明确固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

会议议题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科室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医院在安全生产方面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科室或个人。

6、审定医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听取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对上一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医院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3、新员工(含实习、代培和临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单位级、科室级和班组级。

单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

(4)医院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重要性;

(5)消防、交通、特种设施等安全生产知识;

(6)医院的生产经营特点、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7)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医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9)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科室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科室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科室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4)要害部位及设备分布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班组生产性质及特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

(3)所使用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及保养知识;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文明生产要求及安全操作示范。

4、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要进行复工教育;转岗(变换工种)以及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员工,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采用岗前培训、岗上培训、板报图片、专题宣传栏、录像广播、知识竞赛、讲演讲座、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平时教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对各岗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各岗位要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每日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巡视,确保安全。

3、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并督导各科室、各班组做好岗位检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都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每周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除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和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外,还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情况要在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

5、除进行日常、每周检查外,还要进行专业性检查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检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7、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在检查和日常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8、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9、对于检查所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签发整改通知并及时解决,整改后复查。如果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1)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科室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1)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2)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科室,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医院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如:配电室、锅炉房、厨房、高压氧舱、检验(实验)室、药品(生物制品)仓库)等。

6、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是否有私拉乱接或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锅炉工、驾驶员等未持证上岗);

(7)排油烟管道;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科室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医院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科室报告。

(5)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科室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6)安全生产管科室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总,向医院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后果的责任。

2、在每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列出用于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项目,便于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3、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改造;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4、安全生产资金在使用时,应有使用科室或项目的书面申请,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由财务科核准发放。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包括电器维修、金属焊接、高空作业(高处维修、清洁卫生、装饰装修)和清理地沟等。

2、凡在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进行审批备案。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视其危险程度,可直接派人现场监护,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看护。

3、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着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等,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学习医院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开始作业。

7清理地沟时,打开地沟盖后,要先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经检验地沟内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能作业。

8、雷雨、大风天气条件下,禁止高空、吊装、室外焊接等作业。

(七)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制度。

2、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有害和腐蚀物品、毒麻药品等。

3、各科室在工作中需使用上述物品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用火管理制度;使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不得随意放置或丢弃,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危险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藏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

6、在人员聚集的场所、单位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燃放;限制燃放区域,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7、单位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发现客人携带上述危险物品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科室处理。

(八)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如配电室、锅炉房燃气调压站、电梯机房、库房、消防中控室等部位确立为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

2上述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采取分隔措施。确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应急预案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保记录、事故记录、安全预案等。

4、重点要害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设施,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建立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保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6、重点要害部位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特设库房外),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7、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对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单独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8、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对有危险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设备进行检修时,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到场,制定维修方案,监督维修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违规操作行为有权制止。

9、按照国家技术监督科室和设备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的绝缘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必须定期送交有关单位进行校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10、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安装、维保,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11、室外使用的设备设施高度超过15米时应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九)重点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1、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1)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所有电工要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值班员要坚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及时排除异常情况,避免发生短路、断电、火灾等事故。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4)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电柜等进行清扫。

(6)安装、维修电器线路时,要在上级电闸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应按规定正确填写、使用倒闸操作票。

(8)经常检查配电室通往室外的挡鼠板是否插好,经常检查墙体、门窗和通风处的防护网是否严密,有无孔洞、缝隙,防止飞鸟、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引起事故。电缆沟内应定期投放鼠药。

(9)熟知消防报警程序及配电室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0)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2、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严禁在锅炉房附近堆放可燃物品,锅炉房内严禁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严禁在锅炉房内搭床睡觉。

(3)锅炉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锅炉房的安全运行规程。

(4)每班都要坚持巡回检查制度,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按操作规程监视水位、压力、温度等,根据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要求,对有关设备进行调节,并做好详细记录。

(5)工作人员坚守岗位,禁止在锅炉房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

(6)对安全阀、压力表定期进行校验。经常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保护装置,确保灵敏有效;发现设备及管线异常,立即上报并及时检修。

(7)工作人员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锅炉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8)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正常运行。

3、电梯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电梯机房和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如因维修需要动用明火时,应先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国家技术监督科室的相关规定,对电梯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各种安全隐患。每年按时向有关科室申报年检。

(4)在进行维修、保养作业时,应停机作业;用易燃液体清洗电梯零部件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使用后的油抹布等,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5)机房维修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备件要在货架上摆放整齐,且远离照明灯和电源。

(6)电梯机房、轿箱顶部、电梯井要定期清扫,及时清理各种可燃物。

(7)电梯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8)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正正常运行。

4、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内应贴有安全制度、禁烟标志等安全标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库房门和通道不准堵塞,保持畅通。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格落实门禁制度和进出物品手续,不准寄存私人物品;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设立办公区等。

(3)所有库房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符合安装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白炽灯不得超过60W;日光灯的镇流器要做好隔热保护;不准安装移动式灯具;禁止拉接临时线路;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区外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并有专人管理,离人必须断电。

(4)库房内物品要码放整齐,不准过宽过高。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照明灯具下方不得码放物品,高度离照明灯具垂直水平距离要保持0.5米以上;货物保持顶距0.5米以上、墙距0.5米以上、垛距1米以上。

(5)要根据不同货物分类、分库存放,性质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不得在同一库房内混存;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6)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如高压氧舱等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采用防爆照明。

(7)库房保管员要经常对照明灯、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关闭电源后,方可锁门离开,将钥匙封存到指定地点。

(8)食品库房要保持清洁,符合卫生标准,经常消毒,控制温度,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9)库房保管、值班员必须人人懂防火知识,了解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会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保持消防器材的清洁,禁止使用消防器材档门或挪做他用。

5、中央空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识,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值班人员不准擅离职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3)严禁在机房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需使用的,应在使用后及时清理。

(4)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循业务技术规范,杜绝违规违章操作。

(5)对空调设备和本部位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6)熟知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6、消防中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严格制定本岗位规章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监控报警跑点程序等,并将值机员上岗证复印件张贴上墙。

(3)每班次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4)岗上人员要熟知中控室内设备设施的功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一般故障处理方法等;报警跑点要迅速、准确无误。

(5)消防中控室的各种设备(如电脑、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广播的控制柜等)要随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灵敏有效。

(6)作为应急备用的消防服、应急包、对讲机、维修工具等要保证配置齐全、有效,取用方便;应急万能钥匙应当加封处理,并有使用登记。

(7)定期监测和清洗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按期对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水压测试,每年检修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各种防火、灭火设施有效运行。

(8)在岗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纪录、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种所禁忌的疾病。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7、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9、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当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载。

4、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5、未经允许不得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

6、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胶线。

7、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8、胶盖闸用于电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应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9、凡是电器(设备)自身电源线为三相插头的,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10、对用电炊事机械、设备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11、对漏电开关应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失灵的漏电开关应及时更换。

12、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电灯泡要用磁灯口。

13、组合插座及插座电源导线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14、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作业。

(十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路是解决特殊情况下,各科室急需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凡是需要使用临时线路的科室,必须提前向安全生产主管科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科室,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任何科室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安全生产主管科室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科室,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等级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装修改造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2、安全生产主管科室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5、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根据季节特点以及各工种的操作特点,制定相应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医院《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审批等规章制度。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科室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8、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科室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9、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10、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11、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12、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十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涉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科室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科室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科室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科室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医院规定到主管科室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十五)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是指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医院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医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各涉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年度考核评估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科室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到位,全年未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并受到上级有关科室表彰的。

(2)在各单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上级有关科室表彰的。

(3)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苗头采取措施得当、及时,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敢于创新,并采取实际效果的。

(5)见义勇为,积极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6)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7)其他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3、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因此受到上级通报、媒体曝光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降职处分;因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4、要把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作为科室经理任期考核管理目标之一。在任期内要逐步消除已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保证不生成新的安全隐患。未达到此要求的给予行政记过、降级处分;因此而影响正常经营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取消科室评选先进资格。

5、单位各科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上岗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违反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存在故障和隐患,维修整改不及时的。

(6)特种设备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7)违反装修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8)不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6、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当事人处罚:

(1)重点要害部位门禁制度不严或违反其管理制度的。

(2)违反消防有关规定,在禁用明火的地方随意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3)违反消防有关规定,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的。

(4)违反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的。

(5)在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时,进行冒险作业的。

(6)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的。

(7)单位车辆车况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的,不按规定停放的。

(8)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当单位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上级和政府有关科室(旅游行政管理科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及其接待单位和事故有关单位;

(4)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3、生产安全事故书面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原因及经过;事故责任及责任者的处理;

(2)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3)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4)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科室和通知接待单位及家属;

(2)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4)协助相关科室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属于涉外事故的,竟及时通知有关国家使馆和接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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