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就诊制度
实名制就诊制度
文件类别 | 全院文件-医疗管理 | 文件编号 | H-C-ZD-163 | ||
制定部门 | 门诊部 | 发布部门 | 质量管理科 | 生效日期 | 2021年3月16日 |
版本/修订 | A / 0 | 文件总页码 | 2 | 修订日期 | 年 月 日 |
1 目的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门急诊就诊者。
3 定义/术语
实名制: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制度。
4 权责
4.1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4.2 各临床、医技、窗口科室负责就诊者信息核对。
4.3 本制度由门诊部、医务部、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
5 政策/规程
5.1 门急诊患者就诊时,相关窗口人员须提醒就诊患者实名制就诊,凭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医保卡、驾驶证、电子身份证等)建卡、挂号、预约诊疗等,并登记正确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
5.2 无身份证的儿童患者就诊,须出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真实、有效的就诊儿童信息。
5.3 确因特殊原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首诊患者,相关窗口人员须提醒患者如实填写《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诊疗卡就诊信息采集表》后办卡就诊。
5.4 门诊全面推行微信预约、自助机预约、诊间预约、现场登记预约及其他形式的便民综合预约诊疗服务,预约诊疗实行实名制管理。
5.5 预约、挂号、分诊、就诊、检查、治疗等环节按照岗位要求核对患者信息,对未实名制就诊的患者,须做好《门急诊患者基本信息更正程序》的宣教告知。
5.6 需抢救的急危重症者按急诊绿色通道有关规定管理。
6 工作流程:无。
7 标准/依据
7.1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
7.2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3.5.1。
7.3 《门急诊患者基本信息更正程序》H-B-CX-001
8 表单附件:无。
9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 修订后版本 | 更改的内容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