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 全院文件-医疗管理 | 文件编号 | H-C-ZD-053 | ||
制定部门 | 公共卫生科 | 发布部门 | 质量管理科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10日 |
版本/修订 | B / 1 | 文件总页码 | 4 | 修订日期 | 2020年10月22日 |
1 目的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行政相关法规。
2 适用范围
全院。
3 定义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40种。
4 权责
4.1 本制度由公共卫生科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4.2 本制度由临床、保健、医技等各科室负责执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执行情况的自查。
4.3 本制度由医务科、门诊部、感染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负责监督。
5 政策
5.1 传染病的分诊
5.1.1医院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并严格执行与落实。
5.1.2 预检护士应掌握一定的传染病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工作超过3年以上。
5.1.3 接诊医师应规范操作流程,必须做到:
a.详尽的病史询问:重点了解发病时间与地点、主要症状(尤其是与传染病有关的特征性征状)、详细的流行病学资料等。
b.全面的体格检查:测体温(重点了解热型)、查皮疹(了解皮疹的性质、出疹时间、分布部位)、听心肺、摸肝脾。
c.必要的辅助检查:血液常规、病原体检查、免疫学检查(特异性抗体、抗原检测等)、影像学检查、其他检查。
d.对确诊和疑似病例均应隔离治疗。
5.2 传染病的上报制度
5.2.1 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全体医务人员均为法定责任报告人。
5.2.2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5.2.3 报告病种: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b.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c.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5.2.4 由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
5.2.5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临沂市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12、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5.2.6 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5.2.7 对报告患者诊断变更、患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5.2.8 传染病报告卡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5.2.9 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5.3 传染病首诊医生负责制度
5.3.1 按首诊医生负责制规定,凡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的均由首诊医生及时填写HIS系统传染病上报卡。
5.3.2 凡报告责任人必须认真填写,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均按不合格卡论处。
5.3.3 转归、订正报告卡,均由经治医生确诊或排除,出院后填写报告卡,并作好记录备查。
5.3.4 凡不按规定报告时间报告卡者,均按迟报论处。
5.3.5 任何人不得接受或胁迫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5.4 传染病上报管理责任制度
5.4.1 按照科室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落实上报管理责任。
5.4.2 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医院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a.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1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b.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c.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6 工作流程:
6.1 门诊病人就诊流程
7 标准/依据
7.1 法律法规
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7.1.2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自2005年3月28日起实施。
7.2 有关标准
7.2.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3.26。
8 培训计划
对 象 | 具体做法 |
1.新进人员 | 加入到岗前教育培训内容中 |
2.在职人员 | 全员培训 |
3.各临床保健医技科室 | 科室定期培训 |
4.培训通道 | 专题培训,应知应会,晨会等 |
9 表单附件:无。
10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 修订后版本 | 更改的内容描述 |
2020.10.22 | B / 1 | 法定传染病病种数、传染病上报管理责任制度等 |
11 审核批准
部 门 | 审核/批准签字 | 签署日期 | |
主 办 | 公共卫生科 | 部门负责人:孙晓波 | 2020年10月22日 |
协 办 | 医务部 | 部门负责人:孙晓琳 | 2020年10月22日 |
护理部 | 部门负责人:于晓黎 | 2020年10月22日 | |
门诊部 | 部门负责人:李玉升 | 2020年10月22日 | |
感染管理科 | 部门负责人:刘爱花 | 2020年10月22日 | |
院领导批准 | 分管副院长:刘迎恩 | 2020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