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适应社会需要,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2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九条。
明确《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第二章 证件管理,第十至十六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和助产机构在工作中应建立和执行的相关制度及要求。
(三)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七至十九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在档案管理中的具体规定。
(四)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在信息管理中的具体规定。
(五)第五章 签发管理,第二十一至三十九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流程等。
(六)第六章 废证管理,第四十至四十三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遗失报告、报案、声明、作废的相关规定。
(七)第七章 使用管理,第四十四至四十七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具体要求。
(八)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至五十四条。
明确对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规定。
(九)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至五十六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适用对象、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三、适用范围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
五、需特别注意:
请您尽快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 3 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 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