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的;
11.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第十五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