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个考核周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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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药学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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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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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得少于1‰,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得少于5%。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确定的处方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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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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